1、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具体计算: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7%、5%、1%(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城建税减按50%征收。具体计算:城建税应纳税额=增值税×7%×50%
3、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随增值税征免)。具体计算: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4、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随增值税征免)。具体计算: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5、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处“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对于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1、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其以上住房,按照3%的税率征收契税。
2、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