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不论行业与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第138号文)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1、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2、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3、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4、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5、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6、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7、 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8、投资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第138号文)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货币收入指: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卷、金融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实物收入指:房屋、土地、钢材等,实物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一般需要评估。
共他收入指: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商誉权等。此类比较少见,其价值需要进得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第138号文)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