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四)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
(五)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