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政发[2008]116号):
申购家庭在选房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半年之内未缴款的视作自愿放弃,两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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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