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计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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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6:19


《票据法》第17条对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票据交易的正常进行,防止滥用票据权利。该条文涵盖了票据权利在不同情况下的时效期限,主要包括: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在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在出票日起6个月内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在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消灭。正确的理解这些规定中的“自票据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等关键概念对于准确计算票据时效期间,特别是明确期间的起始时间,至关重要。




理解“自票据到期日起”的含义,即票据权利在票据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超过该期限则权利自动消失。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持票人必须行使权利,否则权利丧失。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票据的有效性,防止因长期未行使权利导致的票据失效。对于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则在出票日起6个月内行使,以避免长时间的未行使导致权利被消灭。




“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规定则涉及追索权的行使。当持票人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付款时,如遭到拒绝,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即票据转让给的下一手)追索。在此情况下,持票人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否则权利消失。这一规定确保了持票人在遭受不当付款请求时,能及时向前手追偿,保护其权益。




最后,“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规定涉及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当持票人已经清偿了对前手的债务或因债务纠纷被提起诉讼时,其再追索权在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否则权利消失。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持票人在已履行债务后,仍能及时向前手追索,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正确理解《票据法》第17条中的关键概念对于准确计算票据时效期间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保护票据交易的正常进行,防止滥用票据权利,还能确保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明确期间的起始时间,从而有效维护其权益。


扩展资料

票据时效(Aging n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 作广*释, 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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