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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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0:40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版,锅炉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需按照规定立即上报。


如遇爆炸事故,当地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迅速派遣人员前往现场,确保现场安全,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或伤及人员。


对于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相关单位需协同科研等机构,共同进行事故分析。事故主要责任单位需承担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


若事故系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环节出现错误导致,事故主要责任单位需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对严重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具体处理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办法,由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确保事故处理程序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扩展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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