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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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8:15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于2024年3月13日发布,旨在指导各地进行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公布了“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评估对象覆盖全国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社会办医机构。
《办法》指出,临床专科建设面临的问题在于部分医疗机构未能充分理解临床专科内涵,过分强调科研与学术产出,忽视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提升。评估周期为4年,每周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为核心,采用科学量化方式,保障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办法》明确了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方向分为重大疾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3个类别,允许各省份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调整评估指标。通用指标体系包含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医疗机构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聚焦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评估结果和功能定位,科学规划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工作。
医疗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将被取消本周期相关临床专科参评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根据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监督指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评估数据质量管理。同时,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数据报送和核查机制,保障数据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办法》给出了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作为国家和各地开展评估工作的基本遵循。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每年度将本辖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指标,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实施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