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1:40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对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组织修复。
省根据保护海洋生态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在以下区域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区域、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海洋自然遗迹区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时,需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科学养殖,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阻挠其他非排他性用海活动,报告资源条件变化,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海洋基础测绘,接受监督检查,并履行其他法律规定。
建设海岸、海洋工程时,应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海洋生物资源、海洋保护区,遵循海洋环境保规定。入海排污、倾倒废弃物、排放陆源污染物需符合相关规定。
多功能海域具备渔业养殖功能,在不影响主导功能实施前提下,可先用于渔业养殖。海域使用权期限由地方根据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确定。
渔业养殖海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当地专业渔业生产者。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该海域应由本集体成员承包用于渔业养殖。
进行海域围垦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行洪排涝、防台防潮要求,经科学论证。项目立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实施单位凭立项报告申请海域使用权后,方可进行围垦。
围垦、填海项目竣工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在三个月内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转让使用权需经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禁止在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保护范围、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范围、航道锚地、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区、重要渔业基地等海域内开采海砂,需依法取得相应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非海域开采海砂,需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等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