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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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7:48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经费管理
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如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劳务费支付给项目团队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列支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需说明必要性、现有设备利用情况以及开放共享方案。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预算编制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支出预算需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同时列支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项目下设多个任务时,需同时编制各任务经费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需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部分费用可进行调整。
项目经费支付管理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按预算核拨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
科技部、财政部定期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中止时,项目牵头单位财务部门需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项目组织部门进行清查处理并报科技部备案,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