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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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7:28
“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网友咨询: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回迁房、拆迁房等保障性住房,借名人为享受他人的身份带来的利益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情况。这类借名合同因违反国家限购而签订,应认定无效。
因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合同应综合出资情况、房屋占用使用情况及购房票据、合同等综合信息确认借名购房关系,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亦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为有效。
律师补充: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我国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借名人而言,除出资事实外,主张借名买房一方当事人还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且该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借名买房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过户至房屋实际权利人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