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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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36
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就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
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
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小学和初中的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支出,按
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
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
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
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
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
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
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扣除。其中纳税人为独生子
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
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