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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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3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可变对价是指合同中可能因折扣、价格调整等变化的金额。准则要求企业采用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估计,并确保这个金额不会导致累计已确认收入发生重大转回。
例如,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如果因工程延误可能产生的罚款属于可变对价。企业需要分析合同条款,考虑公开、历史习惯等因素,判断客户是否预期企业会提供价格折让。在定价挂钩商品的情况下,如金属贸易中以市价加减升贴水,价格变动不属于可变对价,需按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的定价处理。
在估计可变对价时,企业可以选择期望值法(考虑多种可能结果的加权平均)或最可能发生金额法(基于最可能的结果)。例如,A公司在电视机销售中预计可能的最低价格,决定了交易价格。企业还需定期重新评估可变对价,确保计入交易价格的金额符合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条件。
在合同中,如基金资产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尽管与基金表现相关,但因为受市场波动影响,其金额不确定,因此不能直接计入交易价格,需在不确定性消除时确认收入。企业需根据合同条款和市场情况,灵活调整其会计处理。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需要根据最新情况重新估计可变对价,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在判断时,企业应考虑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预测,以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