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区棚户区改造
征收与补偿方案 实 施 细 则
南岔区人民政府 2012年2月
南岔区棚户区改造 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为了使南岔区棚户区改造达到惠民效果,使征收补偿公平、合理,避免不正之风,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函》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规的地方性法案,经南岔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具有独特的区域特点,适用于南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南岔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结合局情,区域操作;以人为本;公开公正,和谐征收;统筹兼顾,合理补偿。
四、南岔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的基本方案是实行“拆一还一”,产权置换。即征收一户按相应的政策安置一户;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五、根据南岔具体情况,征收房屋的基本价格认定为:砖木结构房屋上限为800元∕㎡;其他结构房屋上限为600元∕㎡;无产权但有居住功能的砖木结构房屋,独立建制的400元∕㎡,连脊接建的300元∕㎡,前后搭建的200元∕㎡;无产权但有居住功能的其它结构房屋,独立建制的300元∕㎡,连脊接建的200元∕㎡,前后搭建的100元∕㎡。
六、受补偿者同意房屋补偿的,应按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结算50㎡楼房结构差价,砖木结构的补交100元∕㎡,其它结构200元∕㎡,同意房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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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者交相应的楼层差价,一楼、六楼不交,五楼80元∕㎡,二楼、三楼、四楼160元∕㎡。
七、被征收的房屋包括室内一切设施。所以,暖气、炉灶、地板、铁栅栏、火炕、水表和电表等设施不允许自行拆除。如有任何改动,在动迁补偿中扣除500元。
八、房屋补偿的政策性面积为50㎡。被征收房屋小于50㎡的补偿45㎡—50㎡的基本户型;被征收者受补偿的楼房面积小于产权证面积的部分,砖木结构补偿800元∕㎡,其它结构600元∕㎡置换为资金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的上靠面积部分,受补偿者按1000元∕㎡结算;被征收者产权面积不足50㎡但补偿楼房面积超过50㎡的部分,按照楼房建设成本价格优惠购买。2011年南岔的建楼综合成本价格测算为1504.07元∕㎡, 2012年将补偿楼房超过50㎡的部分多层楼价定位1400元∕㎡。
产权证大于等于93㎡的征收房屋可根据产权人申请分两户补偿,但每户需平分,平分后以最接近的楼户型补偿。
产权证小于等于90㎡房屋,可按相应的面积给予补偿,但须按实际补偿面积结算楼层差价和结构差价。
国务院《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可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成本价格购买。”就是说50㎡以内超出产权证的上靠部分,应该是成本价购买;50㎡以外应该是市场价格购买。当前,南岔的成本价格依据2011年测算是1504.07元∕㎡,商品楼价格按照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应该是2458元∕㎡.但是,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我区50㎡以外超出产权证部分比照成本价按1400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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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计算,50㎡以内上靠部分少收504.07元∕㎡,50㎡以外部分少收1089元∕㎡.两项合计,每平方米就少收了1562.07元∕㎡,也就是说,每上靠到50㎡以内1平方米、超出50㎡以外1平方米,让利于民的价格就超过了原来的1500元简装费,所以简装费不再重复计算,包含其中。
九、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优惠补偿政策。一个户名两个产权证:一个房屋两个异名产权证的视为两个产权证;两个房屋一个产权证的视为一个产权证;由于继承、转让、夫妻离异等原因产生实际产权人变更的,可1相关证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补偿。
十、政府对积极配合棚改工作的征收对象给予适当奖励。确定3月份动迁的区域,每个征收周期中从征收公示期满算起,前10日积极动迁者奖励人民币3000元,11日至15日迁出者奖励人民币1500元,16日至21日迁出者奖励人民币500元。确定在4月动迁的区域,每个征收周期中从征收公示期满算起,前10日积极动迁者奖励人民币2500元,11日至15日迁出者奖励人民币1200元,16日至21日迁出者奖励人民币500元;确定3月份动迁的区域,每个征收周期中从征收公示期满算起,前10日积极动迁者奖励人民币3000元,11日至15日迁出者奖励人民币1500元,16日至21日迁出者奖励人民币500元;确定在5月动迁的区域,每个征收周期中从征收公示期满算起,前10日积极动迁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11日至15日迁出者奖励人民币800元,16日至21日迁出者奖励人民币500元.以上奖励包括以往征收中给被征收人的500元动迁费。21日后迁出者不给予任何奖励并不享受在抽取楼号过程中的优惠待遇。
十一、对于无产权房屋的征收,房屋使用人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经住建局、土地局等相关部门确权后享受本征收方案的相应优惠:
(1)具有拆迁范围内南岔区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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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具备常住条件和和使用功能。
(3)在此居住10年以上,无其它住房,且有确凿证明。
十二、持有效产权证但房屋因故不存在的居民无交易权。砖木结构补偿100
元∕㎡,其它结构的补偿80元∕㎡。有证据可确认是唯一居所的,经产权人申请,在补足原房屋建筑差价——砖木结构700元∕㎡、其它720元∕㎡后,可补偿一户六层楼房。
十三、有商阜房照且用作商阜的房屋,凭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连续三个月的缴税票据补偿1000元∕㎡,经营补偿费为70元∕㎡。无商服产权的营业房屋,按居住房屋补偿。
十四、对无力结算超出产权证面积部分的差价居民,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原有面积确认部分产权,超出部分租赁。租金参照伊春市保障性住房制。租赁一定时间后,居民具备购买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购买租赁部分的面积。未结算租赁部分差价之前无交易转让转租权。
十五、对临时性的有居住功能的建筑按无产权证补偿。
十六、征收区域内的出租、转租、出借房屋,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自行解除租赁、借用关系,合同自然终止。对产权不明晰、在金融部门有抵押和各种纠纷的,被征收人应到司法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或到金融部门出具证明手续。
十七、对回迁居民中的老弱病残者适当照顾。75周岁以上老人,须持征收区域的户口与身份证原件;重大疾病须持市级以上人民医院病历和诊断书;丧失行走能力者须持相关诊断和残疾证明。以上照顾对象在证明齐全且被征收工作小组认可的情况下享受一层楼房抽号待遇。
十八、国务院《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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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因个别住户要求过高、纠缠,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在认真履行调解、听证、裁决、告知等程序基础上,依法实施征收。”对于个别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被征收者,我区将根据其所在单位、所属社会关系、所在派出所管辖范围或所在办事处管辖范围。由相关单位领导、相关亲属关系者、相关派出所或相关的办事处领导进行包管,协助做好其思想工作,经做思想工作无效的应当在有效法律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征收。
十九、本方案在棚户区改造期间使用,随棚改工作结束废止。 二十、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南岔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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