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李x清向周某购买住房一套,价款全部付清后,周某迟迟未将房产证交付李x清。2006年周某病故,李x清多处打听才得知,永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于1998年12月办理周某与农业银行某支行的借款抵押担保登记手续时,在李x清未到场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人,致使李宁清的房产证拿不到。李某要求房产局自行撤销抵押登记未果,遂将市房产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零陵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局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确认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所有权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致。本案的李某既未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未到场签字,房产局未经核实,便将李某错误登记为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人,属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经法院解释,进行法律说理,被告也认识到自己没有按照法定的登记的具体审核内容和要求,对有关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遂在案件审理期间自行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也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