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山水名园三期号楼xx户业主张:
经查,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xx区山水名园三期36号楼105户房屋西侧建设阳光房,在房屋南侧、北侧进行垂直封闭建设,在房屋南侧建设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联系电话:
青岛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