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元;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元;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元;
(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元;
(五)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元;
(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元;
(七)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元;
(八)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元;
(九)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根据不同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具体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不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咨询当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