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其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仅限于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一、地方性法规由谁制定
1、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吗
1、地方性法规只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
2、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制执行的,作强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此规定限缩了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授权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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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地方法规的制定权归属问题:权责明晰与地方自治的平衡
地方法规的制定权归属问题涉及权责明晰与地方自治的平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方法规的制定权通常由地方政府行使。这是因为地方政府更了解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能够更好地制定适应地方特点的法规。然而,制定权归属问题也需要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分工相协调,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因此,权责明晰是解决归属问题的关键。同时,地方自治原则也应得到充分尊重,以保障地方政府在法规制定中的自主权。只有在权责明晰、地方自治与中央统一之间取得平衡,才能更好地解决地方法规的制定权归属问题,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结语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归属问题涉及权责明晰与地方自治的平衡。地方政府通常行使地方法规的制定权,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然而,权责明晰需要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分工相协调,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同时,地方自治原则也应得到充分尊重,保障地方政府在法规制定中的自主权。只有在权责明晰、地方自治与中央统一之间取得平衡,才能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欢迎咨询在线律师了解更多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