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民便民的原则。这是中国行政组织的第一和最高原则。违反了这个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方向。为人民服务,就是认为最广大的人民谋利益,作为一切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宗旨;方便人民,就是要与人民保持最密切的联系,方便人民,通过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应用,更好地为人民办实事。
(2)完整统一的原则。完整性是指各种行政行为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完整,国家行政组织的结构应当统一。统一主要是指国家行政组织特有的层级控制的组织关系,应当事权确实,上下贯通,政令统一。同时,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职能,有效合作,共同实现国家行政组织的大目标。实现完整统一的关键在于合理的行政授权,在此基础上实现国家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一致性。
(3)权责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本质是建立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对应关系,用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确认和规定。一般来说,行政权力应与行政责任成正比,职位、职权和职责应一致。对于那些例外的边界事务或特殊事项,在权责一致的原则下,应由主管首长裁定后补入正式规定,变例外为例行。
(4)精干效率原则。精干是指国家行政组织的数量状态,其内涵是以较少的机构、人员和财产投入完成更多的任务。效率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有效性或完成国家行政目标的能力。精干与效率的关系是指国家行政组织(人)人才、(资)财、(物)材力与其工作效率之间的合理比例。精干和效率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精干促进效率,效率需要精干。精干效率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还有助于降低行政费用。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组织是必要的。
(5)依法行政的原则。其核心是建立法制观念,培养法制遵从。行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度。依法行政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国家行政组织的宗旨、地位、权力、职能、预算、编制、机构和程序,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按照法律精神、原则和条款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是保证社会主义方向、抑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减少和避免行政决策失误、反对和杜绝违法乱纪、赢得人民信任、造福人民的重要原则。
(6)适应发展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根据历史条件的变化,调整或改变国家行政组织。它包括三个含义:一是根据国家中心任务的变化,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和公务活动;第二,根据社会进步和不同时期的特点,调整行政机构和手段;第三,以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设计未来。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我国国家行政组织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这个系统的任何规定性,即原则,都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因果的系统工程问题。因此,强调各种原则的互动性和互动性是规范或指导原则的重要前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