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费用及赔偿标准的通知: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抢救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费为每天50元,护理费为154.93元/天。误工费从受伤日至抢救去世日计算,死亡赔偿金为39442元×20年×100%=788840元,根据年龄计算减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1、抢救费: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2、营养费:50元/天(依据: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标准的通知);
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依据: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标准的通知);
4、护理费:154.93元/天;
5、误工费:从受伤日计算至抢救去世之日;
6、死亡赔偿金:39442元×20年×100%=788840元(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拓展延伸
政策赔付标准解读与案例分析
政策赔付标准解读与案例分析是指通过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赔付标准。在解读过程中,我们将详细解释政策中的条款和要求,解答常见疑问,并提供实际案例以加深理解。同时,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将探讨不同情况下的赔付标准应用,帮助人们了解何时可以享受赔付,并了解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通过这样的解读与分析,我们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为他们在需要时提供准确的赔付指导。
结语
本文通过对抢救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付标准的解读与案例分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政策。我们详细解释了政策中的条款和要求,并提供了实际案例以加深理解。同时,我们探讨了不同情况下的赔付标准应用,帮助人们了解何时可以享受赔付,并了解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通过本文的解读与分析,我们为人们提供了准确的赔付指导,希望能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并获得合理的赔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