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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清算组成员连带责任

2024-07-27 来源:星星旅游

法律分析:

信托关系产生侵权责任。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执行清算事务,成为公司的内部执行机关和外部代表机关。因此,清算组与公司构成了受信关系,公司是委托人,清算组是受托人,公司及其股东和外部的债权人则成为信托受益权人。作为受托人,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背叛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应当以正常财产管理人的审慎和注意程度,依法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清算组成员若违反上述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