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上述法条适用于所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
公司债具体计算时,相关口径计算
1、净资产额为合并报表净资产额,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2、计算累计债券是否超过40%原则上不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一年内到期的企业债和公司债额度;
3、对于合并口径内发行的可转化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募)等公开发行品种的,在未行权之前,均属于公司债额度扣减范围。
4、最近一期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可以是未经审计的数据。
5、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以账面余额为准。
一、发企业债的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1、《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非公司制企业申请发行债券需要遵循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须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净资产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量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