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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2024-07-15 来源:星星旅游

故意杀人缓刑辩护词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及直系亲属王某(父亲)的委托,指派马某某律师为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刑事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初步了解了犯罪事实的起因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就本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以分析,提出嫌疑人王某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批捕的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1、王某所实施的行为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主客观不一致,应当认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王某用刀扎受害人前,双方语言交流将近一个小时,虽然受害人很害怕、很恐惧,但是王某语言上的行为并没有对受害人造成杀害的威胁,而且当时的情形是王某骑在受害人的身上,从双方的身体生理条件来看,受害人作为女子是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并且房间内只有王某和受害人,如果王某具有杀害的故意,此刻王某完全可以实施杀害行为,实现杀害的目的。因此,王某在实施杀害行为前的主观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中“杀人故意”的要求。

2、辩护律师、王某及委托人申请对王某进行精神障碍鉴定,最终的鉴定结论为实施犯罪行为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王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类型。案发时王某情绪非常不稳定,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做的笔录具有很大的存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来批捕,按照故意伤害罪批捕毫无疑义。

3、王某所实施的行为是临时起意,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施救,具有自首的情节。

王某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王某来某某市找受害人是因为感情纠葛,想面对面谈谈,想从受害人口中得到预想的答案,并没有蓄谋伤害受害人,两个人见面后有过同居行为证明感情还是存在的,并没有彻底了断,如果王某蓄谋已久,双方不会有同居行为,来沈阳之后完全可以直接准备犯罪工具,继而等待机会实施伤害行为。另外,王某和受害人共同开的宾馆是用来休息同居的,不是蓄谋已久而选择的犯罪地点。

4、本案如果定性故意杀人罪不仅在犯罪构成上不能完全达到主客观一致的要求,最终会导致罪刑不适应。如果认定故意伤害罪不仅主客观相一致,罪刑相适应,也完全能够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符合刑事的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

5、本案嫌疑人的父母已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受害人及家属已经表示谅解。

上述辩护律师意见是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基础上作出的,所作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本意见书仅供贵院参考,并非对贵院现有工作之质疑,仅系根据独立判断之权利所作意见,请予参考和采纳。最后向辛勤工作着的检察官表示崇高敬意!

辩护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马某某

2015年月日

一、判刑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1、缓刑只能适用于用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犯罪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因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适用缓刑,因为其本身未被剥夺人身自由,被判处数罪的,只要总和刑期在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表现为:犯罪后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进行退赃退赔,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在监管期间遵守监管法律法规等。

3、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因为累犯在执行刑罚之后无视受到刑法的痛苦体验而再次犯罪,表明其反人类、反社会性、再犯可能性较大,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为人再次作案,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