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的,通常情况下是由企业自行为员工缴纳的,是属于附加保险的一种。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之后,专门为企业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这样领取:
(1)职工等到到了自己退休的年纪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领取补充养老保险;
(2)如果职工在职期间不幸死亡的话,那么就是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领取的;
(3)职工想要出国定居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
(4)职工如果患上了重大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
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有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最早也是最简单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雇主持续不断地向已退休的雇员支付退休费。之后,这种公司内非正规的做法被逐步在就业合同中予以明确,这样原先那种由雇主决定的奖励形式的养老金就变为雇主的责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