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是缺乏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诉前调解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难以把握。二是诉前调解力量不足,缺乏相应激励机制,立案庭担负立案、收费、信访接待、法律咨询、流程管理等繁重的工作任务,缺乏足够的人力与物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三是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诉调对接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未经开庭审理过的案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理清,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也未查清,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往往会导致“案中生案”。四是诉前调解案件调解的程度难以把握,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能否下调解书也是个问题。如果签收了调解书,当事人就算反悔了也不可以更改,更不能再进行诉讼,这似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五是自动履行率低,因当事人不诚信,达成调解后不愿意自动履行,部分案件仍需进入执行程序,导致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的信任度下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