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化的推进,企业用工急剧增加,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工伤形式日益多样化。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2010年修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条件地将这种情况作为工伤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内在岗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司法实践中,对“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的意见不一,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诸多分歧。因此,有必要澄清认识,统一判断标准。
很多人认为“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缺乏足够的理论和医学依据,导致“死得快是工伤,死得慢不是工伤”的不合理现象,将“48小时”以外死亡的人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会导致很多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被认为缺乏人性化,受到广泛质疑。
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突破这一限制性规定适用的案例。笔者认为,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48小时”这一限制性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职业病,但不包括一般疾病。《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七种工伤。严格来说,就业期间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但为了突出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视为工伤,纳入工伤范围。但是,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排除与工作无关的疾病造成的伤亡情况,避免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范围,条例做出了“48小时”的限制。
虽然这种立法规定可能不合理,但在司法程序中应严格适用“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对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也认定为工伤;对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实践中突发疾病的职工及其家属为了获得工伤赔偿而选择“安乐死”或放弃抢救的现象。有人认为,凡是在“48小时”内选择自杀或放弃抢救的,都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后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医院在“48小时”内进行了抢救,并且诊断出突发疾病的职工确实没有生还的可能,那么突发疾病的职工及其家属选择安乐死或者放弃抢救而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经医院抢救诊断确认,突发疾病员工仍有生存可能,那么突发疾病员工及其家属在“48小时内”选择安乐死或放弃抢救死亡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突发疾病的职工是否有生还的可能,应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在无法证明突发疾病的劳动者经抢救后能否存活的情况下,为防止随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违反社会公德,在“48小时”内选择安乐死或放弃抢救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与放弃抢救相反的现象,就是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工人依靠呼吸机控制呼吸超过“48小时”。对于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也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突发疾病的员工在“48小时”以外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是,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已确定无生存可能,但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连续抢救后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如果不愿意放弃抢救的机会,且抢救超过“48小时”,仍应坚持“48小时内”是否死亡的标准。如果患者在“48小时”内出现心脏骤停、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确认无继续存活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患者在“48小时内”没有出现心脏骤停、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医院诊断后不能确定是否有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坚持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也在“48小时”之外,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