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紧急联系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同于担保人。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需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约定收取借款需支付利息。贷款人可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需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可导致贷款人采取相应措施。若不愿成为紧急联系人并遭骚扰,可保留电话聊天记录并保存恐吓信,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法律分析
贷款紧急联系人的责任如下:
1、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
2、贷款紧急联系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担保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贷款紧急联系人也不同于贷款担保人,不需要对还款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无意成为紧急联系人,被骚扰怎么办
1、成为紧急联系人时,不要慌张。
通常情况下,贷款机构会打电话给紧急联系人要求其通知借款人还钱,这时可以跟他们说并不认识所谓的借款人;
2、如果借贷机构一而再再而三的骚扰,甚至寄来恐吓书。这种情况下,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首先将电话聊天记录保存下来,然后保存好恐吓信。
结语
作为贷款紧急联系人,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对还款承担担保责任。如遭遇骚扰,保持冷静并向贷款机构说明您不认识借款人。若遭到持续骚扰或恐吓,应保存通话记录和恐吓信,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或造成损失应赔偿,贷款人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请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