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种情况:未成年人;
第二种情况: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方便的;
第三种情况: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
第四种情况:有其他原因的证人,并且不出庭作证应经法庭允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