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后是有单证的,直接看单证就行。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
(一)交货方式民法理论将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民法典》第598条规定了标的物交付的两种方式,即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买受人的行为,这是买卖合同中最常用的交付方式。现实交付中,还应当交付必要的单证和资料,如发票、合格证、说明书等。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委托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五种。委托交付,是指出卖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动产交给承运人或邮局的交付方式,第603条规定,出卖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代表标的物权利的有效凭证交付给买受人,以完成交付的方式,权利凭证有仓单、提单、存款单、票据等。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是指买受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不必再行交付,合同生效时视为已经完成交付。
(二)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最后,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而且法律规定出卖人需要根据合同的要求或者是交易习惯交付标的物,如果有必要还需要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如果是第三方依法占据的,有交付义务的人需要请求第三人返还原标的物,完成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