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如下:
1、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4、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一、申请保障房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到社区领表;
2、递交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与申请表由社区审核;
3、审核通过交由办事处、保障性住房中心复核并公示;
4、公示无异议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保障住房需要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3、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4、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5、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综上所述,满足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当地申请保障住房,前提是需要将有关资料准备齐全,递交给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就能享受保障住房。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