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考勤管理制度精选范本

2024-06-26 来源:星星旅游

考勤管理制度精选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的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良好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下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考勤情况是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考勤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

第三条考勤准则: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上班时间不做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擅离岗位,不窜岗闲谈,不妨碍他人工作;

3、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精益求精,多做贡献。

第四条公司实行每周6天,每天8.5小时的工作日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8:00。

第五条特殊工作岗位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综合计件与计时两项计薪制度、轮班制等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办法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工作时间。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考勤员及考勤记录

第七条员工考勤的监督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八条员工考勤以行政部统一执行管理,各部门相互监督。

第九条考勤员的职责:

1、熟悉公司的考勤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

2、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如实地反映本部门考勤中的问题;

3、协助和指导本部门员工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4、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考勤结果,依时报送考勤表。

第十条考勤记载符号:1、出勤√2、外勤3、出差△4、学习5、年休A6、探亲B7、事假C8、病假D9、婚G10、丧假E11、产假、计生假F12、旷工H13、其他I

第三章考勤办法及要求

第十一条员工每月的考勤截止计算时间为当月的1日至月底,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部门核对、统计、汇总及向行政部报送考勤表的时间,次月_日前为行政部审核、汇总考勤及计算出勤率时间,10日前为计算和发放员工工资时间。

第十二条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勤,应由部门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员工休假,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并把经批准的有效假单交部门考勤员。请假单附在当月的考勤表上,以便及时记录考勤和行政部审核并按规定计算员工当月工资。

第十四条各部门考勤员要认真如实地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五条中层及以上职员休假及出差,按公司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四章员工请假及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请假手续

1、员工休假,必须根据所休假期的类别,提前1—3天填写好“员工休假申请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作旷工论处。

2、员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的当天内销假,各部门考勤员或劳资员要及时对员工休假情况进行登记。

3、行政部对员工休假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及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及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休假批准权限

1、公司总经理休假,由董事长批准;副总经理及其他领导休假,由总经理批准。公司领导的假期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2、中层职员,无论休何种假期,先经人力资源部核准休假种类和天数,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3、中层以下员工休假,按如下权限审批:

(1)事假

①5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6天以上的,报公司领导批准。

②员工每年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5天,情况特殊者,须经总经理特批。

(2)年休假、探亲假

①总经理休假,由董事长批准,其他公司领导由总经理批准。

②中层职员休假,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

③中层以下职员休假,由部门经理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3)学习假

①短期培训学习在5天以下的,由人力资源部批准。

②超过5天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总经理批准。

③培训10天以上及脱产学习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4)病假

①员工患病,门诊时间在半个工作日内的(中级以上职员门诊时间为1个工作日)由员工本人向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口头请假,因特殊情况或病情较急时,可电话或委托亲友请假,回公司上班后再口头同部门领导阐明原由。

②门诊或治疗时间超过上述规定,或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的,必须有市(县)一级医院的有效证明及病历办理请病假手续。

③不按上述规定请假者,按同等时间计算,以旷工论处。

④员工因为违纪或酗酒、吸毒、打架闹事负伤等原因停工的,按旷工论处。

(5)婚、丧假、女工及计生假

凡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产假、哺乳假和哺乳护理假的员工,请假时根据计划生育有关条例、《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证明,经计生部门审核后,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6)特殊假期

公司规定享受外的其他特殊假期,一律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休假。第十八条补休: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公休假日(指星期日)出差、公干、开会、处理紧急业务或值班时,之前必须经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并将加班补休认定单附在当月考勤表后,按所占用员工的假日时间,由部门自行安排在当月内补休完毕,考勤员要做好加班及补休记录,以便查阅。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但未批准而不上班或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者。

2、休假超过批准和规定时间,事先不请示又无正当理由,不属特殊情况者。

3、病假无医院证明,虽有证明但事前未经部门领导同意自行外出看病者(突发病取得医院正式病假手续,事后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者,可按病假办理)。

4、每次迟到超过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初犯作口头警告;每次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实行当次罚款20元处理;每次迟到超过30分钟,又无正当理由作解释的,作旷工半天处理。每月迟到次数超过3次,当月作旷工一天处理。

5、员工旷工,按人力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及员工工资分配方案及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关于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年休假享受资格

员工本司工龄(按满年计算)和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满一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年休假期标准

1、标准一:

(1)根据员工岗位,总经理、副总经理10天;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8天;区域经理6天;高级主管、助理高级主管5天;主管、助理主管4天;办事员、司机、打字员、勤杂人员3天。具体年休假期通知以公司行政部依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公司各部门员工休假。

(2)员工本司工龄每满一年,加1天。

(3)未婚员工父母或已婚配偶在外省的,加2天。

(4)员工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加1天;在优秀的基础上评为先进的,再加1天。

2、标准二:

(1)根据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14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10天;满五年未满十年7天;满一年未满五年5天。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2)未婚员工父母或已婚配偶在外省的,加2天。

第二十二条员工根据自身情况,从假期标准一与标准二中选一计算本人年休假天数,就高不就低。但年休假天数尽量不超过20天。

第二十三条凡在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0天的,或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5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当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休假。

第二十四条本年度的年休假只能在当年内享受,不能累积,并且原则上分两次休完。

第二十五条为了不影响工作,员工休假应提前一个月知会部门经理,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年休假待遇

年休假扣除交通、伙食补贴外,岗位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及其他福利照发。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未能安排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的员工,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部门副经理(含)以上岗位员工每天补助150元,区域经理(含)以下岗位员工每天补助100元。

第六章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人力资源部按国务院《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员工薪酬福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领导对员工的出勤、考勤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给予员工本人处罚外,还给予部门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理:

1、当月内本部门员工累计迟到、早退5人次以上的,扣发部门负责人当月浮动工资的20%,当年内本部门员工累计迟到、早退10人次以上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2、当月内部门员工累计旷工2人次以上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扣发部门负责人当月浮动工资的20%。当年内本部门员工累计旷工5人次以上或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3、各部门凡未按考勤的项目如实填写,弄虚作假,或对本部员工的违纪行为包庇隐瞒不报及不按要求报送考勤的,扣发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当月的浮动工资50%。

4、执行考勤制度较好的部门或个人,年终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考勤小组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执行考勤制度的情况,并向公司班子汇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