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牌照根据号牌适用范围划分,私家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以下简称“临牌”)可分为辖区内(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和跨辖区(跨行政辖区临时移动),用于未销售和以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等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情形。
一、临时车牌有4种:
1.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
2.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
3.试验用临时号牌
4.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
二、新车上牌流程:
1.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4.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5.到号牌安装点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