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因为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在我国的法律上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双方是合法的夫妻,所以可以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欢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因为事实婚姻双方是没有结婚证的,所以是无法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只能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具体需要哪些材料
1、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
2、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结婚证明材料;
3、关于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