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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房屋出租 篇18

2024-07-16 来源:星星旅游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情况

  房屋坐落于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12个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及抵押金的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为 元,承租方一次性交付12个月租金元.

  承租方缴纳元抵押金,用于房屋内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及家具家电等设施的抵押.承租方负担承租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房屋租赁到期后,如无拖欠费用,抵押金返还.承租期间如果损坏室内设施或家具家电,赔偿金从抵押金扣除,抵押金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需要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限内主动终止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出租房,否则,出租方不予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缴纳外,应支付租金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年租金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2.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3.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承租方租赁期满后不再租赁此房屋的 , 应提前 30 天告知出租方 ;

  2.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煤气费,卫生费等生活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并出具最后两次缴费单据给出租方查验,如缴费单据丢失,从押金中扣除500元作为欠费保障。出租方承担包烧费、物业费、电梯费。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在室内外进行房屋格局改动,如发生结构变动,造成门窗、地面、墙面、暖气、水电等设失损坏时,在承租期满时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方面的损失。

  4.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使用水,电,煤气等设施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其人身或邻居受到伤害的,其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完全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 房屋内设施: 装修固定设施、热水器、吸油烟机、灯具等 。

  第六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壹份;

  出租方:

  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