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广告制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 项目内容:
制作内容:以甲方签字认可或甲方提供的方案为准。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字、图片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内容真实。(乙方对广告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1、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的广告制作公司,广告制作期限为一年,自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双方约定每月28号为结帐日。
3、付款方式采取月结结帐方式,乙方在每月的25日把制作明细单发给甲方,甲方核实后,在当月的28日把帐款付给乙方。
4、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需续约时,双方提前一个月再次协商。
5、结帐价格按报价单结算。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制作设计中所需的相关资料;
2、对乙方在制作、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市容及城管方面的问题,由甲方全面负责协调。
3、如因甲方在乙方施工过程中更改项目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延工、停工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必须按合同签定的定额结帐方式按时支付乙方的款项。
5、合同签订甲方不得撤消本合同。
乙方:
1、乙方对以上报价制作项目不属保修范围。
2、合同签订乙方不得撤消本合同。
3、乙方必须保证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4、交货时间:根据客户业务量和要货时间,合理进行安排。
三、验收:每次送货,签字后视为验收合格。
四、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项下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另一方广告费人民币:贰万元;
2、如合作中甲方出现结款不及时的现象,乙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作,并追究甲方责任。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阜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