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企肯定没有编制。目前在体制内有编制身份,且被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只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前者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即公务员,分干部和工勤两种身份;后者使用事业编制,按管理和供养性质区分参公人员、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四种身份。其中参公人员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人员使用事业编,但不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实行公务员同等工资和晋升待遇。这类人员身份相对特殊。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不由财政负担工资待遇,但其编制身份不受影响,仍属于机构编制部门在册登记人员,按程序可以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或提拔为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编制的价值就体现在这些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