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自《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实施。但是,儿童教育费用应当从3岁以后扣除,其他五项应当自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实施。在申报中,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机关发布的个人信息收集电子模板和移动APP和WEB终端软件,方便快捷地填写主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按规定预扣,享受政策红利。也就是说,只要个人信息没有改变,纳税人只需要填写一次,下一步与当前的纳税感觉没有什么不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