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税法允许的其他扣除指的是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在计算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所得扣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所得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贡献物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所得的数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营业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一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从费用中扣除八百元;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费用的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和或有收入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