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包括:
1、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谪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宏观调控主体特征为:
1、调控的主体为国家。与微观经济管理行为不同,宏观经济调控与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具体的经济活动主体;
2、调控的主要方式主要表现为经济政策,它是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法律制度化表现,是一种“政策性法律”;
3、调控的效力多为引导和鼓励。由于宏观经济调控多以政策性出现,政策的效力是在于引导和鼓励,而不是在于强制执行或者加以处罚;
4、调控以社会整体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体现出综合性。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的主体是宏观调控是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性政府,宏观调控是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实现以经济主体为主导、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对称关系为核心、经济结构平衡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