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但需按规定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股东以房地产作为出资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股东是否可以以房地产作为出资的要求:法律规定和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限制,股东是否可以以房地产作为出资的要求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条件。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域,股东通常可以选择以现金、财产或其他形式作为出资方式。然而,对于以房地产作为出资的要求,法律往往会规定一系列的要件,如房地产评估、产权证明、合法性验证等。此外,法律还可能规定对房地产出资的限制,如出资比例、出资用途等。因此,股东在以房地产作为出资的要求时,应仔细研究适用的法律法规,并确保满足相关的要求和限制,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股东以房地产作为出资是可以的,但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需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非货币财产的作价出资,应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低估。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并按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除需足额缴纳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以房地产作为出资时,股东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满足各项要求和限制,以确保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