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依据上述规定,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商标局可以依法主动作出撤销决定,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撤销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不是任何人,同时,申请商标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除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外,其他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之申请。这里的“五年”期限非常关键,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有一个长期的检索监控机制,对于涉嫌侵犯自身权利的商标注册行为及时地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以后,将在双方交换证据后进行听证,并依法作出裁决。
需要提醒的是,向法院提出的是行政诉讼,其审查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法正确,因此,在行政诉讼阶段,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均不可再提出新的证据或主张,这也就是说,在申请撤销的阶段即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代理,及时充分的举证,这是非常重要的。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效力是怎么样的
对于注册商标的争议,在2001年10月27日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一旦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使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未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将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期限,《商标法》第41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期限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使用标志”或“禁止注册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可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且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期限不受限制。
其二,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者涉及其他商标权益——包括与地理标志有关的权益,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
其三,以复制、翻译、模仿的手段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