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可以在定点的药店买药。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如果参保人参加了 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则可使用个人帐户中的资金进行购药;此外, 社保 卡的金融账户中若有存入资金也有等同于普通银行卡的支付功能可用于购药。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 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 医疗费用 、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 工伤保险 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