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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赔偿范围是什么

2024-03-14 来源:星星旅游

该问题的主要思想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国家赔偿范围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非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撤诉以及其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的行为。受害人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具体来说,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超过时限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对公民采取逮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非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撤诉;三是其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拓展延伸

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在公安工作中,由于公安民警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造成损失,需要由公安部门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受害人在公安刑事赔偿中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赔偿义务机关为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公安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为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

3.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损失等。受害人在公安刑事赔偿中可以获得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损失等方面的赔偿。

4. 赔偿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在公安刑事赔偿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一般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两倍。

5.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总之,公安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在遭受公安刑事赔偿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非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撤诉、其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情形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因此,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