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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代表立案了吗

2024-03-14 来源:星星旅游

本文介绍了立案程序的相关内容。立案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刑事拘留是立案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立案程序中,承办人员需要填写《立案报告表》和《立案请示报告》,制作《立案决定书》,并经过审批后进行签名或盖章。对于决定不立案的案件,需要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对于自诉案件,需要经过审查后,在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法律分析

立案意味着公安机关开始展开对某项事件的侦查工作,包括收集证据、询问犯罪嫌疑人和展开调查等。立案侦查之后是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把案件移交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核是否提起公诉。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也就是进入刑事案件立案。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因此,刑事拘留不等于立案,但是采取刑事拘留就必须有立案行为,否则不能采取这种强制措施。

立案程序中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结语

立案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也是进入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一步。在立案程序中,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立案报告表》并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于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2012-02-23) 第二十二条 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拘留所条例(2012-02-23)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拘留所条例(2012-02-23) 第二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