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了安乐死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安乐死的定义、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的安乐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作者认为,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分析
安乐死通常是指通过缓解患有无法治愈或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让他们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过程。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消极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实践中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主要有的三种情况:
(一)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即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因此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这种积极的安乐死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就目前来说,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公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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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涉及安乐死的问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安乐死案件屡见不鲜,引发了对于这一议题的广泛关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安乐死涉及到生命权、自主权等多个价值观念,涉及到道德、医学、法律等多个层面。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安乐死仍然具有争议。
一方面,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个体应该拥有自主决定生命的方式,尤其是在生命品质低下的情况下,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另一方面,反对安乐死的人则主张,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生命品质如何,都应当珍惜生命。
鉴于安乐死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层面,我国政府目前持谨慎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应对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
结语
安乐死是一种给予患有无法治愈或濒临死亡的患者缓解痛苦、让他们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过程。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作为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这种消极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和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就目前来说,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