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__,男,白族,1__x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____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138872____X,0872-23____X。
委托代理人:
乙方:刘__,女,汉族,1__x年9月2日生,住大理市下关镇雪人路八号6栋,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X。
委托代理人:
刘__诉张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__X人民法院受理,案号:(__x0)__初字第39号,原定于__x0年8月30日开庭。现经委托代理人努力协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庭前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__x0年5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甲方将先前收取乙方的购房预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壹十五万元整)退还给乙方;
三、乙方收足上述款项后,则向法院撤回所有诉讼请求及财产保全申请。乙方撤诉后,人民法院就该案收取的所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以后不再就该案所涉及的债权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双方代理人各持一份,经上述各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__x0年09月15日
附: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二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