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公安局向全县居民发出如下强烈倡议:
一、让文明新俗代替陈规旧习,坚决不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特别是大型烟花爆竹。可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窗花鲜花等为节日增添喜庆氛围。
二、让文明新风降低雾霾指数,创建低碳环保的城市环境。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严禁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100米区域;
(二)政府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及周围100米区域;
(三)汽车站、公共停车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等;
(四)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油库、仓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等重大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四、让全县人民群众共同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共建宁静优美、美丽和谐新家园。
只要我们人人做到禁放、禁燃烟花爆竹,我们的县城将会变得更加美丽繁荣!
倡议单位:皋兰县公安局石洞派出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三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保护空气质量,防治雾霾天气,维护城区秩序,促进文明县城建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东至某某(含某某),南至某某以南500米、某某小区、某某、某某(除下应自然村),西至新过境公路两侧(含某某、某某),北至某某隧道、某某隧道入口,包括面向城区的周围山体(含公墓及零星坟墓),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可以适当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的,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违反本通告,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通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某某县人民政府
20__年某月某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