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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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8:22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一)具有软件企业资格并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三)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具体建议参阅《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优惠*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函[2007]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8:22
你好,参考*,2011年1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