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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葫芦岛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居民在自愿支付一定个人费用和获得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实施住院和部分门诊病种的医疗费用共享制度,旨在提供基础医疗保障。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但不包括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阶段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农业城镇居民,他们均有权利选择参加这一医疗保险计划。
基本原则包括:从较低水平起步,兼顾各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尊重群众自主意愿,参保完全自愿;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体,提供适当补助;确保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标准和管理措施相协调、无缝衔接。
根据参保人群的不同条件和医疗需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设定相应的缴费、补助标准以及待遇水平,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障需求。